重磅 | 青岛:排查、拆除企业建设LNG点供设施(附原文)
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违规建设LNG等燃料用气储存使用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
青安办〔2017〕93号
各区市安委会办公室,保税港区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,市政府有关部门:
近年来,我市部分工业企业未办理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、消防审核验收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审批手续,违规建设液化天然气(LNG)、压缩天然气(CNG)、液化石油气(LPG)等储存、使用设施,用于生产、生活能源供应。有的储存使用设施未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,有的储存场所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,有的设备设施不合格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。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,切实消除事故隐患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违规建设LNG等燃料用气储存使用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总体要求
全面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,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,深刻汲取临沂金誉石化“6.5”爆炸事故教训,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,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底线思维,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、属地管理责任、部门监管责任,本着监管与服务并举原则,全面排查工业企业违规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,取缔违法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,统一并网用气,消除重大安全隐患。
二、治理措施
(一)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,一律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,由负责该区域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敷设天然气管道统一供气。
(二)在城镇燃气管网未覆盖或因生产工艺需要等原因确需自建自管LNG等储存使用设施的,属于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部分,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、使用规定进行管理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、施工,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、消防审核验收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审批手续,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,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(三)纳入天然气管网统一供气的工业企业应当交纳配套费(入网费)及工程建设费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收费标准,并采取优惠政策,积极配合LNG等储存使用设施并网供气。
三、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
该项工作由市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,安全监管、质量监督、工商管理、公安消防、交通运输、燃气管理等部门各负其责,做好违规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治理工作,组织关停并拆除违规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。
区、市安委办: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,摸清设施数量和建设情况、供应情况、审批情况,负责对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并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进行督办核查。
质量监督部门:负责查处违法使用未登记、未检验特种设备和计量器具,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。
工商监管部门:依法吊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的《营业执照》。
公安消防部门:负责LNG等储存使用设施消防审核、验收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,查处违法建设LNG等储存使用设施行为。
交通运输部门: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LNG等危险物品的企业、车辆。
燃气管理部门:协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LNG等储存使用设施并网供气工作,负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。
其他行业主管部门:负责本行业、本领域工业企业等单位建设使用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,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。
五、时间安排
(一)调查摸底(8月3日至8月20日)
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开展全面调查摸底,摸清使用单位底数,并逐个制定治理方案,建立工作台账(附件),于8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(青岛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)。
(二)企业整改(8月21日至9月10日)
由企业自行拆除违规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,区、市政府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工业企业用气方案及配套政策。
(三)集中治理(9月11日至10月10日)
各区、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、逾期不整改安全隐患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进行强制拆除,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,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。
(四)总结验收(10月11日至10月31日)
各区、市总结工作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。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LNG等储存使用设施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。
附件:青岛市工业企业LNG等储存使用设施排查登记表
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2017年8月3日
(联系人:周振兴 联系方式:85913573)